政策法规

大力推进制度改革 不断规范标准管理——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解读《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需要,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总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以及公路交通运输发展形势的要求制定,是对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章的完善和补充。《办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特点及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实际,特别是针对部门职责、编制程序、强制性标准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体制机制,突出工作重点,体现服务理念,着力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安全、质量和耐久性,支撑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交通强国建设。 明确管理职责 规范工作程序 《办法》提出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标准管理职责,即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此外,对于标准的制定、执行、监督管理等重要内容,也在相关章节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程序,即制修订工作需按照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程序进行。其中,编制大纲、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主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报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优化标准体系 明确标准范围 吴德金介绍,根据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和国家标准化改革政策,《办法》确定公路工程涉及的各类标准适用范围,强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有效供给,突出强制性标准制定和管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体系,鼓励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现有模式管理”。据此,《办法》结合公路领域实际,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化过程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包括公路工程建设在内新技术层出不穷,新应用遍地开花。《办法》也提出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要求。”吴德金介绍,《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公路工程技术发展要求。对于涉及的关键技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同时,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科技创新成果,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智慧公路中的应用,但要与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 为切实服务技术管理人员,《办法》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推荐性标准免费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公开。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化协会等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释义等工作。此外,为促进国际交流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办法》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互认标准、组织标准对外合作交流及推动中外标准转化运用。 完善监督机制 重视质量提升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了标准实施、监管等相关要求,明确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办法》提出了标准监督管理要求及鼓励政策,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吴德金说,《办法》明确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依法处理。 《办法》高度重视通过意见反馈和标准复审机制不断提升标准编写质量。《办法》规定,标准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可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或标准主编单位。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实际需求等因素,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阅读更多

行业要闻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部署要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简称《意见》)。 一、出台背景 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从总体要求、管理制度、诚信体系、案件处置、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2019年底,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交通运输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细化工作要求,较早推行了农民工合同制、实名制、工资保证金制度、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纳入标准招标文件和信用评价内容,持续开展监督检查,有力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

阅读更多

行业要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创新和细化保障措施,从项目决策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款拨付、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工程建设的全流程、全链条综合施策,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落实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建立本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合理约定人工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依法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责任义务、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组织相关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备劳资专管员。总承包单位对相应分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要求,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具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并依法保存用工管理资料。用工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四)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   (五)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应依法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积极配合用工单位完成实名登记并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工作规程等提供劳务服务;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三、坚持源头防控   (七)工程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审慎决策,不盲目上马项目和随意扩大建设规模。要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监管,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制定资金平衡方案;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八)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社会投资项目应依法选择信用良好、具备能力的社会投资方,细化合同协议,强化资金落实,明确社会投资方退出机制,防止因项目社会投资方变更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九)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企业工程款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研究建立拖欠企业工程款清理督办制度,依法将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等记入建设单位信用记录并公示。   (十)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快资金拨付,为及时支付工程款创造条件。对于因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地方未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拖欠且影响恶劣的地区或项目,部将研究核减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四、完善制度体系   (十一)严格合同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在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合同中,应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未按要求订立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 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当保存一份合同原件。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可依法适当简化合同内容。   (十二)规范实名登记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农民工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汇总、核实农民工个人信息,统一管理所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有条件的应规范着装,佩戴工牌;农民工退出项目现场施工时,应予退场登记。农民工合同签订情况及实名登记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十三)推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   除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工程外,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中,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需要,约定人工费用数额或比例等。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当期核报的人工工资数,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合金融机构对专户资金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公示30日后可依法注销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十四)推行代发工资制。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约定代发工资的相关责任、程序、具体办法等。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后,总承包单位将核定的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表提交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代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十五)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形式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支付时,依法按照约定的担保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十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依法采用适当方式存储或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按“无拖欠可减免,有拖欠可提高”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管理;工程结束后未发生拖欠的应按规定及时退回,在保障工资支付的同时,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在此之前各地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十七)建立劳资专管员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到人,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完善基础资料,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夯实工作基础   (十八)完善基础资料。 ...

阅读更多

协会动态

第二期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专题培训班在太原顺利举办

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各公司收费业务管理水平,提升机电系统运维管理能力,保障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6月9日-13日在太原举办了第二期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专题培训班,为期五天。路桥集团、交投集团、高速集团机关人员,各高速公路运营子公司、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业务骨干共一百余人参加了培训。 此次专题培训邀请了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五位老师给大家授课,其中:黄芸老师对《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与服务规程(2020)》(以下简称运营与服务规程)中的收费业务、清分结算进行了解读;赖蔚蔚老师对运营与服务规程中的通行介质进行了解读;王东升老师对运营与服务规程中运营保障进行了解读;张丹萍老师对运营与服务规程中的客户服务以及舆情管理与解答口径进行了解读;乜杨老师对运营与服务规程中的稽核业务规程进行了解读。除此之外,还邀请到系统运行方的路璞、张辰飞、郭向文三位老师对车道操作常见问题进行了解析;交控集团梁晨光、闫会明二位老师对舆情应对—常见舆情事件释疑、绿色通道—绿通预约进行了详细讲解;ETC运营服务中心李淑英老师对ETC客户咨询与业务流程进行了讲解;山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闫志岳、李臻、赵晓雄三位老师分别对站级传输和站级报表及站省对帐、运行监测和门架系统、治超系统等进行了讲解。 13日下午,交控集团组织了闭卷考试,对培训学习进行检验。整个培训,组织严密,安排得当,衔接有序,安全高效,收到预期效果。

阅读更多

协会动态

2020——服务会员在行动(四)

5月27日—28日,应山西交控集团运城北高速公路分公司要求,我会综合业务部王元华与协会质量安全专委会特聘专家郝春虎老师前往该公司对今年申报QC小组成果资料进行了专题辅导讲座,收到预期效果。参加学习人员近百人。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 《公路斜拉桥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JTG 2120—2020),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JTG 2120—2020)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大街85号德胜国际中心A座,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6日 文档附件:1.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JTG-2120-2020-).pdf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第535号 )

晋建市函〔2020〕5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决策部署,确保疫情防控费等相关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帮扶工程项目开足马力加快建设,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广工程过程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项目结算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工程造价动态控制、解决“结算难”、缩短竣工结算时间的有效措施。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指导发包、承包双方按照我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工程款结算周期,确保按时结算、足额支付。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为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二、确保专项费用足额支付。疫情防控费和安全文明施工等三项费用是推进项目顺利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和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15号)、《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295号)等文件要求,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充分考虑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价格的变化,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足额支付三项费用,为保障疫情防控、项目现场扬尘、噪声等治理措施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资金到位情况检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每月对项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梳理未按时支付专项经费的项目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送我厅。要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情况纳入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双随机”的检查事项,对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可暂扣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强化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将保障项目建设资金落实作为疫情期间稳定行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入企服务和“进工地、到一线、解难题”主题活动,帮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工程价款。要加大跟踪服务力度,了解本地在建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工作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做好资金支付,近期要组织本地骨干建筑业企业填写《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调查表》,于5月10日前报送我厅。 联 系 人:王 乐 联系方式:0351-3580010 电子邮箱:sxsjstscc@163.com 附件: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调查表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JTG 2120—2020,以下简称《标准》),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理解《标准》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标准》制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国际上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理论趋于成熟,基于可靠性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已成为工程结构设计的主流方法,欧盟EUROCODE规范、美国AASHTO规范等相继发布了结构可靠性设计规范;在国内,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在设计理念、概念体系、设计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进,之后国内建筑、铁路、港口工程的可靠性设计标准相继发布;在公路工程使用的公路桥隧和路面设计规范新一轮修订中,基本采用了以可靠性理论为基础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为了进一步统一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的原则、方法和要求,交通运输部组织完成了《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标准》的定位与作用 《标准》隶属于公路工程标准体系通用板块的基础模块,定位于强制性行业标准,主要解决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的基础理论、实用方法和技术等共性问题,是制修订其他公路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的基础。 《标准》将进一步促进可靠性理论在公路行业内的推广应用,使公路工程结构的设计理论更加完善,更好地指导桥隧、路面和地基等行业标准的编制,提升我国公路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的科学水平;促进行业对于可靠性管理、可靠性设计、设计使用年限、耐久性等认知的再提升,有利于延长公路工程的使用寿命,提升公路工程对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保障服务作用。 三、《标准》的内容和特点 《标准》注重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对标国内国际先进理论与方法,吸纳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工程建设经验,开展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与试验验证。《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了公路主体结构的设计原则。《标准》规定了桥隧、地基、基础等主体结构的设计原则。在设计准则上,考虑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三类功能的极限状态。在数学-力学模型上,采用概率统计、确定材料性能和作用特性,基于构件的破坏机理、形成功能函数的极限状态表达式,即采用基于概率的构件极限状态。 (二)提出了可靠性设计的实用方法。将功能函数的极限状态方程简化为多项系数表达式,由目标可靠指标转化为分项系数、直观反映可靠性水平。一是明确可靠性设计的基础理论,规定了根据目标可靠指标经校准后、确定分项系数的方法。二是构建实用设计方法的完整框架,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区别于其他偶然状况、体现地震作用的数据统计特性;规定了适用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分项系数表达式。三是完善可靠性设计的细节要求,以“作用组合”取代“作用效应组合”、符合公路工程中部分结构非线性效应突出的客观情况;作用按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然作用和地震作用分类,作用代表值考虑了桥涵、隧道、路面等专业特点、按不同分位值确定。 (三)搭建了协调统一的技术指标体系。桥隧结构和路面的安全等级和目标可靠指标考虑技术等级与破坏后果等因素,设计使用年限按可更换构件和永久主体结构考虑,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一致。参照《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2011、《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17和《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一册 土建部分》JTG 3370.1-2018,材料性能按不同的概率分布分位值取用。 (四)增加了保障设计预期的管理要求。结构达到规定的可靠度水平是有条件的,结构可靠度是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标准》结合公路行业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全过程对可靠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以保证结构具有设计的可靠性。 四、实施注意事项 (一)与相关规范配套使用。《标准》使用过程中应与有关公路工程设计规范,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和《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一册 土建部分》等配套使用。 (二)精心组织宣贯培训。《标准》在公路工程的规范编制、使用性能检测、技术状况评估中广泛使用,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管养单位和科研院所等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地做好宣贯培训,让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标准》,合理使用《标准》,为交通基础设施质量的不断提升打下良好技术基础。 (三)注重数据积累和理论升级。在《标准》执行中,需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实际工程统计资料的分析。此外,基于性能的设计方法,在目标设定和性能评定上都是以与失效概率一一对应的可靠指标予以量化的,对结构性能提出全面、清晰的要求和量化指标,是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升级发展的方向,建议对基础理论和设计施工管养的一体化技术措施进行研究,为我国规范体系的系统升级奠定基础。 相关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公告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