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解读

来源:公路局    2022-09-30 18:14:32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现就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活动,结合2017年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执行情况,并与近期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保持一致,对原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第十二条中“招标人及其子公司”修改为“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有权”修改为“应当”。 (三)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7〕142号)同时废止。”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交通运输部决定对2017年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十二条中“招标人及其子公司”修改为“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有权”修改为“应当”。 三、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7〕142号)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 (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 (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 (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需要);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无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 (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招标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并依法公告,同时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 第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不得组建两个评标委员会分别负责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 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招标人应当准备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选派的协助评标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评标: (一)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五)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的,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的同时或者之前进行评标的协助工作。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五)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 (六)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映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四章 评标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评标工作现场应当处于通讯屏蔽状态,或者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电脑、录音录像等电子设备统一集中保管。 第十六条 评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代表出示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函及身份证,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表明身份; (二)招标人代表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身份证; (三)招标人代表宣布评标纪律; (四)招标人代表公布已开标的投标人名单,并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否回避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招标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推选主任委员; (六)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求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中与评标相关的关键内容及协助评标工作(如有)相关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代表; (八)招标人代表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检查,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改完善; (九)评标报告经形式检查无误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评标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安排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保证与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评审工作有序衔接,避免泄露评标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无法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导致评标委员会构成不满足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招标人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招标人应当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评标委员会应当保证各成员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面、客观、独立评审,确保评标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听取招标人关于招标项目概况的介绍和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如有)的说明,并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依法逐类进行定性,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及信息仅作为评标的参考。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人在协助评标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存有偏差或者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存在疏忽为由规避评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情况,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明显文字错误,且修改后不会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凡属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规定的重大偏差,或者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未做强制性规定,但出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一)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明显文字错误; (二)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 (三)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说明时间。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标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均视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修正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其投标文件可继续参加评审。 投标人对算术性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者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如果确认修正结果无误且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修正结果进行确认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发现修正结果存在差错,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投标人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八条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如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条...

阅读更多

行业要闻, 政策法规

《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技术规范》团体标准下月起实施

原创 中国路网 中国路网 2022-09-22 15:31 发表于北京 由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主持编制的《高速公路匝道自由流收费系统技术规范》(T/CCTAS 33—2022,T/BJITS-JH2022-2)团体标准近日发布,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基于ETC预交易的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系统的总体要求、匝道自由流预交易设施、ETC专用车道、入口自助发卡/ETC车道、出口自助缴费/ETC车道、MTC/ETC混合车道、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设施、智能移动服务终端、收费网络等内容,明确了预交易天线、高清车牌识别设备、门架补光灯、车道天线、自动栏杆机、费额显示器、车/轴型识别设备等主要设备性能要求。 该标准是在前期各省探索试验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求同存异、去芜存菁,最终形成统一技术路线、统一布设要求、具备较强操作性的,基于ETC预交易的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系统建设要求,主线收费站预交易系统可参考使用。标准编制过程中最大范围地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从试点情况看,该标准的应用提升了收费站系统智能化和设备集约化水平,大幅提高ETC车道通行效率,有效缓解收费站拥堵、助力节能减排,对于提升全国收费服务标准化水平,优化公众出行体验有积极意义。 该标准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和北京市智能交通协会共同发布,共有包括国家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单位、部级联网结算系统技术支持单位、省级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机构、ETC生产企业、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机电系统集成商、设备生产企业、收费软件商在内的25家单位参与编制。标准编制过程中收集的大量新做法、新思路,积累的大量实践经验,为后续其他形式自由流收费系统技术标准的研制打下重要基础。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的重要意义 以工代赈是促进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重要政策,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创造幸福生活的重要方式。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投资规模大、受益面广、带动能力强,吸纳当地群众就业潜力大。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助力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二、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 (一)交通重点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围绕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沿边抵边公路、港航设施、机场、公路客货运站等重点项目,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平衡好建设和管护领域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尽可能多地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二)农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在通自然村组公路、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以及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的建设和管护等领域,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作业项目和作业环节,积极推广以工代赈。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一)建立项目清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要结合交通运输专项规划和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分年度梳理形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以工代赈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报部备案。 (二)明确工作要求。在前期工作阶段,有关项目要研究开展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预期成效,合理明确用工环节和岗位数量。在施工组织阶段,要压紧压实有关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明确各方在以工代赈务工人员质量安全培训、现场管理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在项目建成后,要对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在管护运营阶段,要在就业岗位设置和务工人员招聘时,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当地群众。 (三)加强指导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工代赈项目的技术指导,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强化施工现场组织和管理,严把施工材料质量,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升工程建造水平。要紧盯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分包、项目实施管理、资金管理、工资支付、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等关键环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以工代赈项目的腐败问题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问题,确保好事办好。 四、切实维护好参与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依托当地以工代赈劳务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及时足额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要合理确定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其中在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的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提高到30%以上。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原则上将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送县级相关部门备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的监管,坚决杜绝劳务报酬发放过程中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做好参与群众的技能培训。各地要统筹各类培训资源,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开展实训和以工代训,重点加强对涉及质量安全的重点岗位人员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帮助参与群众掌握实际操作技能,解决好群众因技能不足而难以参与工程建设的问题。要推进“力工”变“技工”,依托实施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为重点工程项目提前培养熟练劳动力。要推进“零工”变“长工”,针对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的用工需求,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劳动力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并优先吸纳就业。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合力推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以工代赈组织实施工作。 (二)完善支持政策。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以工代赈项目支持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用好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公益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认真总结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以工代赈实施的经验做法,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专题宣传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每月1日前通过“全国农村公路报送技术支持平台”向部报送上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以工代赈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特色案例等信息。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于2022年8月10日前报部。 联系方式:部公路局 刘硕、刘振华,010-65292844、65292761,ncc@mot.gov.cn;部水运局 张俊勇、方佳敏,010-65292770、65292654;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王建国,18810885417(信息报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8月2日 抄送: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部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人事教育司、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直属机关党委、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关于发布《公路沉管隧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沉管隧道设计规范》(JTG/T 3371-01—2022)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路沉管隧道设计规范》(JTG/T 3371-01—2022)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邮政编码:100010),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2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公路沉管隧道设计规范》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沉管隧道设计规范》(JTG/T 3371-01-2022,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理解《规范》制定的背景、定位、技术特点及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规范》解读如下: 一、背景与作用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沉管隧道建设,进入21世纪发展势头加快,在2018年建成港珠澳大桥海底隧道,目前正在建设深中通道沉管隧道、大连湾海底隧道等重大工程。沉管隧道具有横断面利用率高、埋深浅与两岸连接灵活、易于保证施工质量等特点,已成为现阶段跨江(河)越海通道的重要建设方案之一。为应对超大规模、厚软基、高水压、大回淤等技术挑战,近年来我国沉管隧道在理论方法、关键构造、施工工艺与装备、防灾救援等方面取得了丰富成果和宝贵经验。 为及时总结我国在沉管隧道建设的实践经验,将重大工程的技术成果向行业标准转化,我部近期发布了《公路沉管隧道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的发布对促进我国公路沉管隧道的设计质量提升与建设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国内外技术现状 目前国内外尚未形成涵盖沉管隧道勘察设计全过程、全要素的专项规范。 国际隧道协会(ITA)于20世纪90年代出版了《沉管隧道和悬浮隧道的技术调研报告》,规定了沉管结构及接头的设计要求,但在构造细节和系数取值等方面未能全面覆盖。美国联邦公路署(FHWA)于2009年修订了《公路隧道设计与施工技术手册》,概要性规定了沉管隧道的技术要求。日本于2002年发布了《沉管法隧道技术指南》,规定了沉管隧道土建工程的技术要求。 我国国家标准《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GB/T 51318-2019)仅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管节的设计要求,缺少排水系统、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等内容。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水下隧道设计规范》(JTG/T 3371-2022)规定了钻爆法、盾构法、沉管法与堰筑法四类水下隧道的设计要求,定位于水下隧道综合性规范,概要性规定了沉管隧道的技术要求。 通过30多年工程建设的经验积累和技术研究,我国沉管隧道在设计流程方面,已涵盖调查与勘测、总体设计、专项设计、施工要求、监测与风险分析的全过程;在设计理论方面,已基本采用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理论;在结构安全与耐久、防水、防火等设计方面,已形成技术标准、技术措施、关键构造等成熟先进的成果。这些经验和成果为《规范》编制提供了案例与技术的支撑。 三、定位与技术特点 《规范》适用于以沉管法施工的新建公路水下隧道,对沉管隧道规划及勘察设计中方法、指标、措施的应用,提出了统一系统的技术要求。《规范》按专项设计规范的定位,在《公路水下隧道设计规范》(JTG/T 3371—2022)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沉管隧道的基本规定、调查与勘测、材料、总体设计、管节结构、基槽、地基与基础、回填、衔接段、分析计算、耐久性设计、管节舾装设施、路面与排水系统、附属构造、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结构监测、风险分析等内容。 《规范》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充分调研和资料收集,全面总结了国内外沉管隧道的技术成果及实践经验,借鉴了相关规范,统筹了技术的成熟性和先进性,具有以下技术特点: (一)设计理念先进。《规范》贯彻了精细化设计、高质量发展等政策要求与安全、耐久、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理念,通过参照引用、扩充细化、总结提升、防控示范,综合确定技术指标与方法措施,注重可操作性,体现了现阶段沉管隧道设计的总体技术水平。 (二)与国际接轨,引领了国内沉管隧道的发展。在建设理念、设计理论、技术发展等方面,与现阶段的沉管隧道国际总体水平和主流趋势接轨。结构设计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体现建养一体化的理念,提出结构监测要求,注重运营期设施配置,在设计阶段开展风险分析、辅助方案决策;钢壳混凝土管节、节段式管节、接头关键构造、最终接头构造型式及其工法、复合地基与基础沉降控制等关键技术在国际同类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践进行了创新性转化和吸收,总体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三)内容系统全面。《规范》采用“总体性能要求+专项技术要求”的结构框架,内容涵盖勘察设计的全过程,以及土建工程、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等全要素,重视防灾救援与运营舒适等功能要求。 (四)完善了标准体系。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等国家或行业标准保持有效衔接。与《公路水下隧道设计规范》《公路隧道抗震设计规范》等一并构建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 (五)支持重大工程建设。《规范》按“补短板、重引领”的要求,补充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领域的标准,及时将港珠澳大桥等重大工程的研究成果和建设经验转化为行业标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对重大工程的技术支撑与引领作用。 四、主要内容 《规范》的内容分为17章和1个附录,概况为以下几个要点: (一)与公路工程标准体系协调衔接一致,提出总体性能要求 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公路隧道抗震设计规范》《公路水下隧道设计规范》,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100年,其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分别取一级、A类,防水等级不低于二级,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分级划分为A+、A、B、C、D。 (二)体现我国沉管隧道建设的最新技术水平,提出管节结构、管节接头、地基基础的专项技术要求 在管节结构上,提出了基本设计流程,按结构类型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管节和钢壳混凝土管节的选用原则和基本构造,按整体式、节段式、半刚性管节规定了纵向结构型式的选用原则、构造要求;在管节接头上,规定了剪力键、钢端壳、防水措施,提出了岸上最终接头与水中最终接头的设计要求。 在基槽与回填上、提出了基槽的设计尺寸和边坡稳定性要求、回填的材料和防护的设置原则;在地基与基础上,按先铺法和后填法规定了垫层的构造、材料等要求,提出了特殊条件下地基处理和桩基础的类型选用、构造等要求。 (三)贯彻精细化、高质量的设计理念,提出沉管隧道调查勘测、分析计算、结构耐久性设计的专项技术要求 在调查与勘测上,按设计阶段提出了主要内容及手段,规定了水下与陆域的地形测量、水文气象观测、地质调绘、物探、勘探等的工作范围、精度以及试验方法。 在分析计算上,提出了沉管隧道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然作用和地震作用的取值方法,按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偶然状况和地震状况规定了验算内容、作用组合、分析模型、计算方法与参数。 在结构耐久性设计上,按一般环境、冻融环境、海洋氯化物环境、除冰盐环境,规定了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的材料耐久性指标、减轻环境作用效应的结构构造措施、防腐蚀附加措施。 (四)重视防灾救援与运营快捷舒适等功能要求,提出结构防火、逃生通道、通风排烟的专项技术要求 以沉管隧道主体结构在火灾后保持稳定为基本原则,按A+、A、B、C、D的分级规定了隧道承载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并提出防火构造要求。对逃生通道及逃生口,规定了限界、间距等要求。在通风排烟上,规定了机械防烟与排烟系统的选用原则与风压、风速、排烟长度等要求。 (五)遵循设计、施工、运营一体化的建设原则,提出管节舾装设施、结构监测、风险分析的专项技术要求 管节舾装设施充分考虑与施工的衔接,规定了端封墙、压载水装置、系缆柱、吊点、测量塔、导向装置、拉合装置、人孔8类设施的设计要求。 结构监测按施工期和运营期开展工作,提出了结构监测的项目与方式、断面及位置、频率与精度等要求;设计阶段的风险分析按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提出了风险侧重点、风险分析方法、典型风险源及风险事态等要求。 五、实施注意事项 (一)与相关规范配套使用。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JTG 2120—2020)、《公路水下隧道设计规范》(JTG/T 3371—2022)、《公路隧道抗震设计规范》(JTG 2232—2019)、《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使用。 (二)精心组织宣贯培训。《规范》服务对象广、涉及专业多、技术要求高,要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宣贯培训,让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正确使用《规范》。 (三)持续跟踪《规范》施行效果。关注《规范》与沉管隧道建设实际的适应性和协调性,加强“四新”技术应用的反馈和分析,及时总结工程应用经验,进一步收集相关工作意见,便于后期对《规范》进行优化和完善。

阅读更多

企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要闻, 企业培训, 政策法规

协会养护规范宣贯培训班圆满结束

10月12日-14日,我协会在太原成功举办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和《公路沥青路面预防养护技术规范》(JTG/T 5142-01-2021)宣贯培训班”。省内120余名从事公路养护作业、勘查设计、试验检测、施工、监理、交竣工验收等相关单位(含民营企业、合作合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现场 交通运输部8月9日发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11月1日起施行;8月17日发布《公路沥青路面预防养护技术规范》(JTG/T 5142-01-2021),12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各有关单位准确理解和掌握两部《规范》,做好公路桥涵养护、公路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工作,我协会邀请两部《规范》编委和参编专家为学员进行了宣贯讲授。 培训期间,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原首席工程师黄颂昌,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王杰博士,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桥梁分院院长侯旭,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瑞通桥梁设计分公司总经理王技,分别结合国内外公路桥梁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相关制度规范的历史沿革和规范修订的目标定位、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并结合大量的实际案例和相关制度规范,对两部新规范进行了详细解读。每场课后,各位老师还安排专门时间与学员互动交流,解答大家提出的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黄颂昌老师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原首席工程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王杰老师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副研究员 博士 侯旭老师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桥梁分院院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王技老师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瑞通公司桥梁分公司总经理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学员互动提问 本次培训,时间虽短,内容丰富,信息量大,学员们普遍反映收获颇丰。通过培训,对于大家全面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两部新规范,进一步做好公路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和公路桥涵养护各项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  

阅读更多

行业要闻, 政策法规

关于征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品质工程攻关行动试点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交办安监〔2018〕18号),为解决施工现场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等关键部位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验算、设置部位、安装形式、维护更换等方面问题,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018年,我司组织开展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提升攻关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国征求意见,请针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实际,特别是发生事故原因,对安全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并请于2021年4月17日前以邮件或电话反馈。联系人: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尼颖升,010-65293792。传真:010-65292776。邮箱:gongluchu@mot.gov.cn。

阅读更多

行业要闻,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下载: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pdf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