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第535号 )

晋建市函〔2020〕5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决策部署,确保疫情防控费等相关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帮扶工程项目开足马力加快建设,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广工程过程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项目结算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工程造价动态控制、解决“结算难”、缩短竣工结算时间的有效措施。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指导发包、承包双方按照我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工程款结算周期,确保按时结算、足额支付。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为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二、确保专项费用足额支付。疫情防控费和安全文明施工等三项费用是推进项目顺利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和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15号)、《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295号)等文件要求,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充分考虑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价格的变化,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足额支付三项费用,为保障疫情防控、项目现场扬尘、噪声等治理措施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资金到位情况检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每月对项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梳理未按时支付专项经费的项目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送我厅。要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情况纳入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双随机”的检查事项,对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可暂扣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强化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将保障项目建设资金落实作为疫情期间稳定行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入企服务和“进工地、到一线、解难题”主题活动,帮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工程价款。要加大跟踪服务力度,了解本地在建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工作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做好资金支付,近期要组织本地骨干建筑业企业填写《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调查表》,于5月10日前报送我厅。

联 系 人:王 乐

联系方式:0351-35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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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