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要闻

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倡议书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开展节能减排,发展绿色交通,是我们每个交通人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和环境的瓶颈约束日益突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提倡低碳生活方式,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 7月2日是全国低碳日,交通运输部向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发出倡议: 办公室减少照明灯开启数量,离开办公室时随手关灯。 减少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 多走楼梯、少乘电梯。 推行办公电子化、无纸化,减少纸张消耗。 提倡自备水杯,减少一次性制品的使用。 积极做好垃圾分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尽量选择自行车、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携手并肩,把绿色发展理念转化成日常行为规范,让绿色与我们同行,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交通强国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阅读更多

行业要闻

自己的路自己建,工程的利润农民赚

一个个打基础、惠民生、助脱贫的项目开工建设,一条条扶贫路、小康路、振兴路通车运营……曾经“山里山外两重天”的局面正发生着历史性的深刻改变。近年来,山西交通运输系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两通”目标、建好“四好农村路”和三大板块旅游公路为重点,全力助推山西完胜脱贫攻坚目标。 “十三五”期间,山西省实施贫困地区国家高速公路11个项目334公里,其中,建成国高网7个项目160公里,在建国家高速公路4个项目174公里;实施普通国省道44个项目868公里,已累计完工778公里。到2019年底,贫困地区公路总里程达到6.35万公里,等级公路超过97%。 “出门水泥路、抬脚上客车”成真 2018年以来,山西交通运输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深入排查全省建制村既有道路和客车通达情况,针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存在的道路通行条件不足、 “畅返不畅”现象突出等问题,通过制定“一县一方案、一村一策”等办法、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责任考核,层层压实属地责任,全力推进“两通”工作。截至2019年10月底,全省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实现通硬化路,老百姓从此告别了坑洼不平、扬尘漫天的土路。2020年5月底,随着最后一个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实现通客车,山西省“两通”任务提前4个月圆满完成。 灵丘县位于晋东北边陲,太行、五台、恒山三大山脉环绕,既是革命老区,属国定贫困县,又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2019年年底前,全县249个建制村全部通了硬化路、通了客车。“两通”不仅方便了群众出行,更为乡村客运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该县已有农村客运车辆60辆、线路45条,公交车40辆、线路11条,建起一家公立客运汽车站、1家乡村客运公司。利用现有的中心枢纽站、线路延伸、开通周末班、赶集班、预约叫车和定制客运服务,形成了城乡客运一体化。由该县下关乡开往县城的城乡公交车载着20名乘客驶上平整宽敞的柏油路,司机袁湖清情不自禁地念叨起来:“这条路可让我的车延长寿命3年,一天下来也不觉得疲劳了。”“对你们养车的好,对俺们也好,以前进城需要2小时,现在变成了1个小时多一点儿。”“一路上也不用担心意外了!”乘客们纷纷接话茬,脸上洋溢的是满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不让贫困地区因交通而掉队 ...

阅读更多

协会动态, 质量管理

2020年QC小组成果交流会及QC小组、班组培训活动在线上顺利举办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内防反弹,减少聚集,2020年7月2日—3日,6日—10日我会采用线上视频会议形式举办了今年的QC小组成果交流会及QC小组、班组培训活动。 7月2日—3日,我们邀请了两位资深专家对QC小组、班组相关知识进行了培训。郝春虎老师主要讲了QC小组活动中统计工具的正确应用;问题解决型成果中每个步骤的主要内容与问题点;创新型成果中每个步骤的主要内容与问题点三个方面的内容;李国光老师主要对《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准则》进行了解读。 7月6日—10日共有155个QC小组、班组进行了成果线上交流。在交流过程中专家对每个小组、班组成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点评,大家受益匪浅。在听别的小组、班组成果交流的过程,也是一种学习提高的过程,从中可以发现自己的优势与不足之处,以便今后加以改正提高。 此次活动的开展必将有力地促进QC小组和质量信得过班组成果的研发与推广应用,进一步宣传推广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给各单位提供更好地学习交流和展示的平台。 附件:2.2020全省交通运输系统QC小组、班组成果线上发表成绩排名(1)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27日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升技术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 (二)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 (三)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 (四)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 (五)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建设行业规范、细则、规程、手册、指南、标准图等推荐性标准,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双边、多边国家互认的国际通用标准,推进国内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转化和运用。 第七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地形地质等特殊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提出统一的公路工程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地方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公路工程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公路工程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发展、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实际需要、社会资源及行业经济状况,制定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和工程技术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九条 按照国家财务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及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程序要求,有关单位可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经专家评审和交通运输部审核等程序,确定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年度计划下达后,主编单位组织编写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制修订工作按照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大纲、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主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报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遵循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适应公路工程技术发展要求; (二)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科技创新成果,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智慧公路等先进技术的应用; (四)与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避免矛盾; (五)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协会、企业以及相关生产、使用、管理、科研和检测等单位的意见。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应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版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化协会等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公路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公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在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鼓励采用公路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其执行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其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标。 第二十一条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实际需求等因素,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中违反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可将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或标准主编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与科技奖励评审、信用管理等工作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大力推进制度改革 不断规范标准管理——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解读《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需要,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总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以及公路交通运输发展形势的要求制定,是对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章的完善和补充。《办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特点及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实际,特别是针对部门职责、编制程序、强制性标准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体制机制,突出工作重点,体现服务理念,着力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安全、质量和耐久性,支撑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交通强国建设。 明确管理职责 规范工作程序 《办法》提出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标准管理职责,即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此外,对于标准的制定、执行、监督管理等重要内容,也在相关章节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程序,即制修订工作需按照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程序进行。其中,编制大纲、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主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报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优化标准体系 明确标准范围 吴德金介绍,根据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和国家标准化改革政策,《办法》确定公路工程涉及的各类标准适用范围,强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有效供给,突出强制性标准制定和管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体系,鼓励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现有模式管理”。据此,《办法》结合公路领域实际,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化过程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包括公路工程建设在内新技术层出不穷,新应用遍地开花。《办法》也提出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要求。”吴德金介绍,《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公路工程技术发展要求。对于涉及的关键技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同时,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科技创新成果,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智慧公路中的应用,但要与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 为切实服务技术管理人员,《办法》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推荐性标准免费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公开。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化协会等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释义等工作。此外,为促进国际交流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办法》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互认标准、组织标准对外合作交流及推动中外标准转化运用。 完善监督机制 重视质量提升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了标准实施、监管等相关要求,明确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办法》提出了标准监督管理要求及鼓励政策,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吴德金说,《办法》明确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依法处理。 《办法》高度重视通过意见反馈和标准复审机制不断提升标准编写质量。《办法》规定,标准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可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或标准主编单位。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实际需求等因素,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阅读更多

行业要闻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部署要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简称《意见》)。 一、出台背景 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从总体要求、管理制度、诚信体系、案件处置、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2019年底,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交通运输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细化工作要求,较早推行了农民工合同制、实名制、工资保证金制度、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纳入标准招标文件和信用评价内容,持续开展监督检查,有力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

阅读更多

行业要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创新和细化保障措施,从项目决策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款拨付、农民工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工程建设的全流程、全链条综合施策,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落实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建立本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合理约定人工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依法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责任义务、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组织相关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备劳资专管员。总承包单位对相应分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要求,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具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并依法保存用工管理资料。用工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四)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   (五)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应依法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积极配合用工单位完成实名登记并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工作规程等提供劳务服务;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三、坚持源头防控   (七)工程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审慎决策,不盲目上马项目和随意扩大建设规模。要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监管,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制定资金平衡方案;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八)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社会投资项目应依法选择信用良好、具备能力的社会投资方,细化合同协议,强化资金落实,明确社会投资方退出机制,防止因项目社会投资方变更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九)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企业工程款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研究建立拖欠企业工程款清理督办制度,依法将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等记入建设单位信用记录并公示。   (十)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快资金拨付,为及时支付工程款创造条件。对于因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地方未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拖欠且影响恶劣的地区或项目,部将研究核减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四、完善制度体系   (十一)严格合同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在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合同中,应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未按要求订立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 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当保存一份合同原件。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可依法适当简化合同内容。   (十二)规范实名登记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农民工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汇总、核实农民工个人信息,统一管理所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有条件的应规范着装,佩戴工牌;农民工退出项目现场施工时,应予退场登记。农民工合同签订情况及实名登记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十三)推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   除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工程外,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中,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需要,约定人工费用数额或比例等。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当期核报的人工工资数,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合金融机构对专户资金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公示30日后可依法注销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十四)推行代发工资制。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约定代发工资的相关责任、程序、具体办法等。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后,总承包单位将核定的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表提交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代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十五)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形式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支付时,依法按照约定的担保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十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依法采用适当方式存储或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按“无拖欠可减免,有拖欠可提高”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管理;工程结束后未发生拖欠的应按规定及时退回,在保障工资支付的同时,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在此之前各地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十七)建立劳资专管员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到人,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完善基础资料,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夯实工作基础   (十八)完善基础资料。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