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

全省交通系统荣获2016年度国优、部优、省优 表彰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名单

全省交通系统荣获2016年度国优、部优、省优 表彰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名单 一、获国优表彰的小组: 2016年度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名单及成果 1.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青海大循项目QC小组 提高西部高海拔地区高性能砼的早期弹性模量合格率 二、获部优表彰的企业、小组及个人 1、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 1. 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2. 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 2、QC小组获奖名单及成果: 1.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有限公司)祁县至离石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QC小组 解决祁县至离石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制约问题 2.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QC小组提高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3.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行·驻足QC小组 提高中长桩基旋挖钻成孔的施工质量 4.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综合保税区QC小组 保证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质量 5.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泽华府QC小组 防水卷材搭接封边做法改进 6.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蟒高速公路公司桥梁QC小组 加强实心薄壁墩竖直度控制 7.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蟒高速公路公司无线QC小组 无线张拉装置的实用性改进 8.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左黎总承包隧道施工QC小组 提高隧道施工开挖质量 9.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临公司隧道QC小组 提高隧道初期支护表面平整度 10.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湿喷混凝土回弹量控制QC小组 良马1#隧道喷射混凝土回弹量控制 11.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侯路面维修工程QC小组 沥青灌缝机灌缝质量控制 12.山西省临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洪洞收费站QC小组 开展冲闯卡专项治理,提高逃费车辆追缴率 13.山西省临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土门收费站QC小组 改造照明系统,降低电能源消耗 14.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技术研发部QC小组 提高停车场ETC收费系统交易速度并使其稳健运行 15.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解州收费站南风QC小组 涉高设备清洁装置的研制 16.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北收费站小蜜蜂QC小组 车道拥堵预警系统的研制 17.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场收费站闪电QC小组 解决机场收费站节点拥堵之快速放行 18.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闻喜站森林QC小组 绿色通道数据管理系统的研发 19.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路政六中队QC小组 开发路政巡查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巡查与服务质量 20.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风陵渡管理处精英QC小组 研制收费车道IC卡计数器 21.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新科技QC小组 固定(省界)超限检测站中心数据库超限车辆短信预警平台系统的研发 22.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云冈收费站QC小组 提高票证日常账目工作效率 23.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监控中心QC小组 缩短小客车的免费回控时间 24.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得胜口收费站QC小组 采集绿色通道装载桃车辆密实度 25.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片区信息监控中心QC小组 开发大同片区信息监控中心办公网络域模式 26.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新荣收费站QC小组 提高员工绩效考核率 27.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隧道照明安装QC小组 提高高速公路隧道照明灯具安装质量 28.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青海大循项目QC小组 提高西部高海拔地区高性能砼的早期弹性模量合格率 3、质量信得过班组获奖名单: 1. 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有限公司)公路交通环保工程技术创新班组 2.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公司临离十三分部项目部 4、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 1.贾瑞萍 山西省临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董化金 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3.张跃峰 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 5、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 1.何晓明 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 三、获省优表彰的企业、小组及个人: 1、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 1.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有限公司) 2. 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QC小组获奖名单及成果: 1.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临高速公路LJ10合同段QC小组 提高矩形墩砼外观质量 2.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公司长临五分部QC小组 加强钻孔灌注桩桩位的偏差控制 3.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佳高速公路东段泥屯收费站QC小组 提高小流量收费站权重比放行速度 4.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临公司桥梁QC小组 提高矩形墩钢筋保护层厚度施工质量 5.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临高速公路LJ12标QC小组 旋挖钻成孔孔底沉渣厚度控制 6.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泽华府QC小组 降低施工现场噪声污染 7.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宝黄河大桥QC小组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 8.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宝黄河大桥QC小组 提高高墩钢筋施工精度 9.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公司长临项目QC小组 提高无线网桥视频传输质量 10.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城高速降低融雪剂使用量QC小组 提高洒布效率,降低融雪剂使用量 11.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公司长临五分部QC小组 加强软土地基处理的质量控制 12.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佳高速公路东段丰润收费站QC小组 减少丰润收费站冲闯卡逃费车辆 13.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榆高速公路(二期)路基第九合同段QC小组 利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预制箱梁性能 14.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离项目路基第一合同段第十一施工段QC小组 提高水泥混凝土路面平整度 15.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神高速公路JA3合同段QC小组 加快隔离栅基础及立柱预制速度 16.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太克线苗梁段第三合同段QC小组 提高浆砌挡土墙施工质量 17.山西远大公路桥梁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大体积砼温度控制QC小组 大体积砼温度控制 18.山西远大公路桥梁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预制梁板智能张拉QC小组 预制梁板智能张拉的质量控制 19.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河高速路面工程面层施工质量小组 提高固化剂稳定土底基层施工质量 20.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治至临汾高速公路LJ8标QC小组 提高隧道衬砌混凝土质量 21.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年突击队QC小组 提高路基压实度合格率 22.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年突击队QC小组 提高混凝土质量合格率 23.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攻坚克难QC小组 提高圆截面桩柱钢筋骨架施工合格率 24.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邯改扩建ZB1合同段项目部三分部QC小组 研究拆除大桥梁板保证改扩建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畅通的新方法 25.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邯改扩建ZB1合同段项目部二分部QC小组 提高隧道防水卷材一次安装合格率 26.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河高速路面工程面层施工质量小组 提高抗辙裂剂改性沥青面层施工质量 27.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窄沟填石质量控制QC小组 提高石质陡峭边坡结合部填石质量 28.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路面技术指标检测项目部QC小组 提高路面维修处治前技术指标检测准确度 29.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沥青路面集料质量监控QC小组 提高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集料监控咨询服务质量 30.山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公路工程施工安全咨询项目部QC小组 提高公路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隐患排查水平 31.山西交科桥梁隧道加固维护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交科桥梁加固维修QC小组 桥面铺装改造施工中的高程控制方法 32.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有限公司)公路绿化工程标准化QC小组 提高公路绿化工程标准化水平 33.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有限公司)汾阳至邢台高速公路榆社至左权段水土保持优化方案QC小组 提高水土保持优化方案在高速公路建设水土保持中的作用 34.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有限公司)交通环境监测QC小组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复扩评审 35.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隧道管理站QC小组 提高隧道消防维护效率 36.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北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办公用纸消耗量 37.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御西收费站QC小组 提高站区“七心”服务员工达标率 38.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平旺收费站QC小组 提高车牌一次性录入准确率 39.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兴王收费站QC小组 提高高速公路文明服务满意率 40.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南收费站QC小组 研发车道智能聚光灯 41.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科技管理QC小组 研制路政信息指挥平台系统,实现高速公路路政的信息化管理 42.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不停车收费运营服务中心忻州营业厅QC小组 导入“6S管理”,提升ETC营业厅服务质量 43.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不停车收费运营服务中心ETC原平营业厅QC小组 提高合作银行代理网点ETC业务的规范性 44.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改造工程监理项目QC小组 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双台面计重收费系统工程监理规范化流程 45.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柴村收费站QC小组 提高收费站入口货车放行速度 46.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长风收费站QC小组 降低收费站车辆漏征率 47.山西省临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北柴收费站QC小组 提高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能力 48.山西省临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隰县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入口发卡差错率 49.山西省临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养护中心QC小组 提高沥青路面坑槽修补质量,降低返修率 50.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晋南养护中心求知QC小组 从源头降低拌合站粉尘,改善施工生产环境 51.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龙卷风精英QC小组 提高事故现场处置能力 52.山西中交翼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翼城站QC小组 提高出口货车过磅准确性 53.山西中交翼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养护机械QC小组 自制绿蓠机伸缩架 54.山西中交翼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QC小组 提高服务区无线网络覆盖率 55.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仁义收费站QC小组 提高监控回控效率 56.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张兰收费站QC小组 降低收费票据作废率 57.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壶口景区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壶口景区收费站耗电量 58.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光华收费站QC小组 提高车道出入口放行速度 59.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吉县养护工区QC小组 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60.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松卜岭隧道管理站QC小组 降低视频监控摄像机故障率 61.广灵至浑源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费稽查部QC小组 降低客车超时率 62.广灵至浑源高速公路管理处浑源东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发卡差错率 3、质量信得过班组获奖名单: 1.山西交科桥梁隧道加固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桥梁加固班组 2.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风陵渡管理处养护办公室 3.山西省临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临汾收费站班组 4.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稽查队班组 5.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科技管理班组 6.山西省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监控科 7.阳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信息中心 4、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 1.杨丽香 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 2.李志军 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G310线大力加山至循化公路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地实验室主任 3.姚文波 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隧道管理站养护班长 4.郭一力 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部部长 5、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先进个人: 1.葛彦明 阳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综合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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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发布日期:2016-05-12 15:5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1、范围 1.1 总则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需要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2、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与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法定要求。   1.2 应用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 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由于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 如果进行了删减,而且这些删减仅限于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同时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方可声称符合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5)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19000中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所出现的术语“产品”,也可指“服务”。   4 质量管理体系 4.1 总要求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组织应: 1、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整个组织中的应用(见2); 2、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3、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4、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作和监视; 5、监视、测量(适用时)和分析这些过程; 6、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所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 针对组织所选择的任何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外包过程,组织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对此类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规定。   注1: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包括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和测量、分析和改进有关的过程。   注2:外包过程是经组织识别为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但选择由组织的外部方实施的过程。   注3:确保对外包过程的控制并不免除组织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对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可受下列因素影响: 1、外包过程对组织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潜在影响; 2、对外包过程控制的分担程度; 3、通过应用4条款实现所需控制的能力。   4.2 文件要求 4.2.1 总则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手册; 3、本标准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 4、组织确定的为确保其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记录。   注1:本标准出现“形成文件的程序”之处,即要求建立该程序,形成文件,并加以实施和保持。一个文件可包括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要求。一个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个文件中。   注2:不同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多少与详略程度取决于: 1、组织的规模和活动的类型; 2、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 3、人员的能力。   注3:文件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媒体。   4.2.2 质量手册 组织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与理由(见2); 2、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3、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4.2.3 文件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4.2.4的要求进行控制。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1、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否充分与适宜的;为文件的充分性与适宜性,在文件发布前进行批准。 2、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3、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4、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有关版本的适用文件; 5、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6、确保组织所确定的策划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7、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适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4.2.4 记录的控制 为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证据而建立的记录,应予以控制。 组织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5 管理职责 5.1 管理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1、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2、制定质量方针; 3、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 4、进行管理评审; 5、确保资源的获得。   5.2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最高管理者应以增强顾客满意为目的,确保顾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见7.2.1和8.2.1)。   5.3 质量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质量方针: 1、与组织的宗旨相适应; 2、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3、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 4、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 5、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5.4 策划 5.4.1 质量目标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组织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见7.1a)。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5.4.2 质量管理体系策划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 1、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1的要求。 2、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5.5 职责、权限和沟通 5.5.1 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5.5.2 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 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1、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2、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绩效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3、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   注: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可包括就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与外部方进行联络。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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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6-02-26 18:28: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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